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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截图] 中華冷馬遊米谷

中華冷馬遊米谷


於閱讀本文前留意,因本人身於香港,根據基本法唔知邊條,於網上發放「漆有香煙廣告之巴士相片」實屬違法,因此廣告已打了馬賽克,請各位見諒。


Map:M Valley V2.01 (updated on 0830)
Vehicle:Volvo Olympian 11m CMB (Legal) with Malboro Lights repai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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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xyyz16lwc 膜仔通汇 +2 2014-9-21 16:39 感谢分享

《 吸 煙 ( 公 眾 衞 生 )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第 四 部 ,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展 示 或 安 排 展 示 , 或 為 展 示 用 途 而 刊 登 或 分 發 任 何 形 式 的 煙 草 廣 告 。 同 時 亦 禁 止 在 印 刷 刊 物 、 公 眾 地 方 、 電 影 及 互 聯 網 等 展 示 煙 草 廣 告 。

1.煙 草 廣 告 的 涵 義

a.任 何 廣 告 如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方 式 誘 使 、 建 議 或 促 請 任 何 人 購 買 或 吸 用 煙 草 產 品 , 包 括 香 煙 、 雪 茄 、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;


b.述 及 吸 煙 , 而 所 用 的 詞 句 刻 意 以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方 式 推 廣 或 鼓 勵 使 用 煙 草 產 品 ; 或


c.闡 述 或 提 及 吸 煙 、 煙 草 產 品 、 其 包 裝 或 品 質 的 任 何 廣 告 , 都 屬 於 煙 草 廣 告 。



2.新 修 訂 的 《 吸 煙 ( 公 眾 衞 生 )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第 四 部 第 11 條 ,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印 刷 刊 物 中 印 刷 、 刊 登 或 安 排 刊 登 煙 草 廣 告 。 本 條 例 適 用 於 任 何 本 地 報 刊 ; 在 香 港 印 刷 、 刊 印 及 分 發 的 任 何 印 刷 文 件 。


3.新 修 訂 的 《 吸 煙 ( 公 眾 衞 生 )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第 四 部 第 12 條 ,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展 示 或 安 排 展 示 , 或 為 展 示 用 途 而 刊 登 、 分 發 或 安 排 為 展 示 用 途 而 刊 登 或 分 發 任 何 形 式 的 煙 草 廣 告 。


4.第 12 條 中 禁 止 展 示 煙 草 廣 告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在 小 販 攤 檔 或 聘 用 不 多 於 兩 名 僱 員 的 煙 草 零 售 商 的 煙 草 廣 告 , 但 該 煙 草 廣 告 須 載 有 健 康 忠 告 及 出 現 在 零 售 商 處 所 之 內 或 之 上 。


5.新 修 訂 的 條 例 亦 規 定 , 目 前 聘 用 兩 名 或 以 下 僱 員 的 零 售 店 舖 的 豁 免 條 款 ,   已 於 2007 年 11 月 1 日 撤 銷 。 而 小 販 攤 檔 的 豁 免 條 款 , 亦 已 於 2009 年 11 月 1 日 撤 銷 。 換 言 之 , 在 2009 年 11 月 1 日 之 後 , 所 有 零 售 商 都 不 能 夠 展 示 煙 草 廣 告 。


6.《 吸 煙 ( 公 眾 衞 生 )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的 第 四 部 第 13 條 、 第 13A 條 及 第 13B 條 ,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藉 以 下 方 法 播 放 煙 草 廣 告 :


a.不 得 以 無 線 電 波 傳 送 聲 音 播 放 煙 草 廣 告 ;



b.不 得 以 無 線 電 或 無 視 電 以 外 的 方 法 傳 送 視 覺 影 像 或 聲 音 播 放 煙 草 廣 告 ;



c.不 得 藉 電 影 上 映 煙 草 廣 告 ;



d.不 得 將 或 安 排 將 煙 草 廣 告 置 於 電 腦 互 聯 網 上 。



任 何 人 如 違 反 以 上 任 何 一 項 規 定 ,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。 如 屬 持 續 罪 行 , 則 在 罪 行 持 續 期 間 , 每 日 另 加 罰 款 港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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